有关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
土地征收补偿措施,主要包含三类基本形式:
立体式的,现金券式的以及现金房产相对应的补偿;
其中,基于法定的法律依据,通过专业的房地产评测管理机构对被
拆迁财产实施精密的定级估值,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资产
赔偿数额。
接下来要谈及的就是
产权置换,这一概念又可以称之为“
产权互换”,但是具体的操作方式会因为评估方法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其中,价值标准的产权置换,其核心在于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者所拥有的
房屋产权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作为等价交换的对象。
至于面积标准的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的面积范围内,不需要计算差额的异地产权房屋的互换。
最后,我们要讨论的是现金补偿+产权置换的综合模式。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现象,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仅依靠现金补偿或产权置换来解决的问题,因此,现金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