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
对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
信用卡诈骗活动,若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被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即缴纳二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处罚,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涉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罪分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其
个人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被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所得的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之后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
您所描述的情况,正是属于第四种类型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形式,无疑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