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之前,女方购置了房屋,并且将其登记于女方本人的名字之下。
在此情况下,该套住房应当被视作女性的个人
婚前财产,当涉及到
离婚事宜时,这套房产不应作为分配的标的物,而仍然应保留为女方单独拥有。
然而,若是
房屋所有权被登记于夫妻二人的名义之下,那么此房产就应该被划分为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离婚之时,二者需要通过协商来决定具体的分割方式。
倘若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相关
纠纷应当交由当地司法机关作出最后裁决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