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仲裁机构被赋予了在本地区内解决
劳动争议问题的职责。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仲裁机构应按照
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所在的地点来确定其
管辖权。
假设冲突双方
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存在异议,且均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则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将拥有最终的管辖权。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