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民法制度中,
代位继承作为
法定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现需满足两项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首先,
被继承人的子女须得先于其父母离世;
其次,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已离世,则其所生育的子女可获得本应由其父母
继承之遗产的代位
继承权利。
具体法律条文为: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逝去时,其
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
而当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行离世时,其所生育的子女亦有资格代位继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
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