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定,
退休返聘人员所签署的
劳动合同并无
法律效力。
因为在我们的国家里,劳动
合同的定义是针对那些在职的、具有法定劳动能力的
劳动者和他们所服务的雇主之间签订的。
然而,对于已经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不再具备法定的劳动能力,也就是说,他们不再被认为是劳动者,因此也就无法适用于
劳动合同法。
但是,雇主仍然可以选择与这些退休人员签订书面协议。
当企业决定聘用退休人员时,他们之间并不构成
劳动关系,而是受到
民法的约束,形成了一种民法意义上的
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