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限制方面,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与约束。
取保候审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构针对那些尚未被
逮捕或虽已逮捕但需进行
强制措施变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他们逃脱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依法要求其提供
担保人或是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
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
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1)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导致
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在
羁押期限届满之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