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
犯罪预备与实际开始实施
犯罪这两种行为时,我们需要注意到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和具体的立法
处罚原则。
具体而言,针对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有可能会比照已经实际完成
犯罪行为的既遂犯,予以从宽、
减轻处罚甚至完全免于
刑事追究的机会。
然而对于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来说,他们的最终责任和惩罚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若他们成功实现了
犯罪目的,即构成
犯罪既遂,那么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相应
刑罚进行处罚。
若他们未能实现犯罪目的,导致犯罪未能得逞,那么可以依据相关
刑法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他们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且并未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那么他们应该被免予
刑事处罚。
反之,如果他们的行为给他人或社会带来了实质性损害,那么他们的处罚将会相对较轻。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