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与
离婚判决书之间密切相连,两者相辅相成。
前者乃是夫妇双方关于
离婚事项未能达成共识时,其中一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向人
民法院提交的离婚争议诉求,后者则系经由法院审慎审理并得出结论后,为体现此审理过程及结果所出具的书面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判决书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法律文书,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深远影响。
若在
诉讼离婚程序结束之后,仍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未按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自觉履行相关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