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行政诉讼程序时,确认被告主体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方法:
若尚未经过复议程序,则原
行政机关将成为被告;
对于已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例,如果最终维持了原
行政行为,那么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将会作为共同被告出现;
如果复议机构改变了原行政行为,那么该复议机关即会成为被告;
另外,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给出复议决定的情况下,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原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最后,当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项行政行为进行处理时,它们也将被视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