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
累犯减刑的相关事宜做出如下明确要求与限定条件:
首先,被法院依法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者,才有资格申请进行减刑程序;
其次,必须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严格遵守监狱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虚心学习并服从教育改造,确确实实地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亦或积极主动地立下新的功劳;
最后,对于具备有以下情形者,如成功制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行为、检举揭发监狱内部外部的严重
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等,均可视为
重大立功表现,从而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