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妻子在言谈举止方面存在言语粗鲁等不当行为,可以被视为
婚姻破裂的初步
证据之一。
然而,仅仅依靠这一项证据并不足以构成
离婚的决定性条件,因为法院判定是否准许离婚的依据主要在于证实夫妻关系已经实质性地破裂,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修复,或者其中一方存在诸如
重婚、对配偶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
家庭成员等严重违反道德伦理及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人
民法院受理的
离婚诉讼中,应该遵循先行调解的原则,尽力促使申请人撤销
诉讼请求或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若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则应依法裁决
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