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用是可以进行相应的减免处理的。
对于那些负有子女抚养费用支付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获准减免其应承担的部分或全部
抚养费用。
这其中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形,比如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长时间患有严重疾病或失去劳动能力,经济状况相当糟糕,以至于无法按照原有的金额支付所需的抚养费用;
同时,其负责
抚养子女的配偶却能够承担起子女生活中的绝大部分开销时,此时便可向法院申请适当降低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