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公司经由破产后成功产生了足量的
破产财产,则
劳动者有权得到相应的
工资补偿。
这些财产需在首先满足破产费用及共益
债务之需之后,方可用于支付劳动者的薪资待遇。
若是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即需按照预先设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而所谓破产财产,乃是指在破产宣告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供
债权人进行公平分配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