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其中一方被剥夺了探望子女的机会,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
离婚协议当中,未能亲自承担起照顾和教育责任的父母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而其对应的另一方则必须积极配合对方实现这一法定权利。
然而,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特殊情况,例如探望者存在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或者对子女实施
暴力行为等,此时可由当地人
民法院依据相关
法规,依法裁定中止
探望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