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向您详细介绍
遗嘱见证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
首先,我们会与您及
立遗嘱人进行深入沟通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留下你们各自的
身份证明和财产状况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以便备查。
其次,我们将对遗嘱内容进行详尽且专业的审查以
保证其
合法性和有效性。
随后,我们将针对
继承人(如存在)或
利害关系人进行专门的询问与调查工作,记录相关信息。
接着,我们会安排您与立遗嘱人进行面谈,详细记录谈话过程,为文书撰写和见证环节做好充分准备。
最后,我们会为代书人和现场
见证人分别制作笔录,确保所有参与者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在此基础上,我们会为您出具正式的见证书,一式三份,您保留一份,律所留存两份作为备案。
请注意,根据我国于2021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为
代理人代为书写,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同时注明日期。
此外,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也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
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证实。
待解除紧急状态之后,遗嘱人如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设立新遗嘱,则此前所立之口头遗嘱即告失效。
感谢您耐心阅读,我们期待与您合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