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位继承实施之后的
遗产分割上,我们需要注意到,代位
继承人的权益是有限制的——他们通常只能够
继承属于被代位继承人所有权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份额。
至于剩余的遗产部分,将由同样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进行继承,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所有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该保持平等。
对于那些生活中存在特殊困难且同时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我们理应给予他们适当的照顾和关注。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老公的遗产分割方式如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
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