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劳动纠纷问题时,若
当事人选择向劳动
仲裁机构提
起诉讼,那么对于其自身提出的主张,负有
举证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特别地,若与争议事项相关的
证据材料恰巧为用人单位所掌控和管理,那么用人单位便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此项职责,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当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对于自身提出的主张,同样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而对于那些与争议事项密切相关的证据材料,若恰好由用人单位所掌握和管理,那么用人单位也理应积极提供此类证据。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此项职责,同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