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抵押人所拥有的全部房屋以及与其地上附属物相关的所有权;
其次,抵押人合法拥有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各类资产;
此外,抵押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可以支配并处置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地面上固定附着物的所有权;
同时,抵押人依据法律程序,按照发包方的许可,合法拥有的国有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各类资产的所有权也在其列;
最后,抵押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承包方式获得并经过发包方同意后进行
抵押的
使用权。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