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持卡人若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了相关规定的透支额度或期限,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进行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