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定,企业若无合法理由而擅自辞退其员工,则属于违约行为,需对员工进行补偿。
其中,
补偿金额为依照被遣散员工所在岗位累积
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作为基准,进行
赔偿,但如工龄超过半年而未达一年的,则将该段时期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对于不足半年的工龄,则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企业或机构若违反本
法规定,擅自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都应依照上述第四十七条所述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被解雇员工支付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