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如果
保险事故系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
违法行为所引发,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约的约定,该第三者应对
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根据公正合理的原则,在事先支付了相应款项后,取得向各相关
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益。
随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自己对此项追偿事宜的权力转让予保险人,并且积极配合后者开展针对第三者
责任方的有效追偿工作。
《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
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