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需符合以下严格规定的法定条件:
首先,提出
起诉要求
离婚的一方须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申请人双方必须已经完成
结婚登记程序;
再者,
申请离婚的必须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
当事人;
最后,对于男性提出的
离婚诉讼请求,若女性处于孕期、生育之后的一年之内或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则无法提出离婚诉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