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领域中,
买卖合同被认定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何谓“实践合同”?即除了需要
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外,还需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使其生效。
在这类合同中,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共识,还需存在一方实际向对方转移标的物的行动,方可产生相应的
法律效力。
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属于此类型,实践合同必须具有法律
法规特别设定的条件,如:
定金合同、
保管合同等。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
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