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回
诉讼申请能够引发
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应,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现行法律明确指出只要出现提
起诉讼、承认承诺或提出请求等情形即可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便为权利人重新启动相关程序展开努力提供了可能性,以期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再度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2、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激励权利主体积极
行使权利,扫除权利与义务间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因此,若
当事人通过采取上述行动,使原本模糊不清的
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恢复明确,那么继续开展诉讼时效计算工作已失去了实际意义,理应及时进行中断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
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