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涉及到按照揭方式购
买房地产的情况下,即便相关各方尚未完成足额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支付,仍需对此类房屋认定为已具备所有权并纳入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范畴内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
无论是由哪一方负责
按揭购房,其与银行之间建立的都是以所购房产作为
抵押物的
债权债务关系(若婚后另一方参与了共同还款,那么这实际上是用
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其中一方在
结婚前产生的
个人债务,在
离婚时,应当由拥有该房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适当的
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并不影响我们对按揭房产的权属界定以及后续的分割操作。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