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依据以下几项原则来应对此问题:
首先是所谓的“吸收原则”。
简而言之,该原则正是要求在判决被告
刑罚时,应当以
犯罪行为已然实现的状态为准,以此作为决定被告人刑期的基准范围;
对于那些尚未完成的犯罪行为而言,则可视为已完结的犯罪行为所吸收,其对
量刑结果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无需援引相关的未遂条款。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那些不以
犯罪金额累积为要件的连续
性犯罪案件。
其次是“次数累加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犯罪次数作为
定罪标准或需要提升刑罚等级的案件。
在此类情况下,未遂的次数亦应被纳入考虑范畴之内。
最后是“数额累加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