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权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而解除双方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对于处于
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同样享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进而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均可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向其支付一个
月工资之后,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
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