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满足公众整体利益的需求,相关机构依法享有征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包含之组织及个体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权力,不过,政府在实施这一权力时并不是无偿的,且须遵循严格的权责范围与程序,避免侵犯到被征收者的合理权益。
同时,法律明确表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吞、转移、挪用、非法分享、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若面临对集体用地的征收拆解问题,经双方签署了征收补偿协定后,若被征收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征收部门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对于那些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政府也有权在未提供补偿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
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
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