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人身伤害的索赔过程中,具体的补偿标准将依据个人受伤的情况及事故责任的认定来决定。
同时,补偿标准也会因为个案的特殊性而有所差异,并且在不同地区的
赔偿规定也存在着差异。
当受害者受到人身损伤后,由于需要进行医疗救治而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于
误工而导致的经济收入减少部分,这些都应包括在赔偿范围内。
例如,
医疗费用、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等。
同样地,如果
受害人为
伤残人士,其因生活需求增加所必须支付的额外费用,以及由于失去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也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这其中可能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以及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过程中所必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所有这些费用,
赔偿义务人都有责任予以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