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男方父母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赠与的财产,若其并未就该赠与行为做出明确声明系专属于某一方子女所有,则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也即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面对此种情形,
当事人双方可先行自行协商进行
财产分割事宜,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交由人
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财产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合法权益的
基本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反之,如果男方父母在赠与过程中已明确表示该财产仅归属于某一方子女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便应被认定为
个人财产,无需在
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处理,除非存在其他特殊约定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