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
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的相关法律条文,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持卡人在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下,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