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并非必定需要对住所进行价值评估处理。
通常情况下,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关于房产的分配方案。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合理公正的裁决结果。
倘若其中一方持有对
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将
委派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以市场公允价来评估该住宅之实际价值,最终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有责任向对方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