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将
债务视为夫妻共有并进行划分的判断标准主要取决于该笔资金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领域。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在“模糊”的
借贷关系中,应以
夫妻共债方式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任意一方可通过使第三者明晰其双方拥有独立财产且各自负担相应债务的约定,或者证明其债务并未用于婚姻期间家庭共同生活,从而规避承担相应债务责任。
然而,若
债权人并不知晓夫妻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并且借款确实被用于婚后家庭生活,那么这笔债务便会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需承担还款义务。
2.在“难以明确”的
欠款关系中,应以夫妻共债方式承担。
尽管夫妻一方因经营产生的债务可被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由该方自行清偿,但这仅限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的情形。
3.在“已进行分割”的债务关系中,同样须承担偿还责任。
当夫妻双方的
离婚协议或经由人
民法院出具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事宜做出明确处理时,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提出索赔请求。
一旦某一方就
共同债务承担起
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寻求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换言之,在通常情况下,即便夫妻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仍需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