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不知情状态下并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
帮信罪行为。
然而,若需被判定为帮信罪,则须明确表示确实知晓相关事宜并提供相应的支撑与协助。
帮信罪的
法律定义中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客体,它指代的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严格管理秩序;
其次是客观方面,这主要是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同时也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类帮助行为;
第三个要素是主体,它涵盖了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最后是主观方面,即必须存在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即使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仍然选择为他们提供上述客观方面的帮助行为。
关于“明知”的认定,除了
行为人直接承认自己具备明知的情况外,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推断,除非有相反的
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1)在经过监管部门告知之后,仍然继续实施相关行为;
(2)在接收到举报信息后,未能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
(3)交易价格或方式出现明显异常;
(4)提供专门用于
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使用
虚假身份,以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