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之际,如出现以下情形,则有必要顺延该
合同期限:
1.
劳动者因病或因工受伤,处于法律所规定的
医疗期之内;
2. 对于涉及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如其尚未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在诊断及医学观察期间被怀疑患有职业病的情况下;
3.
女职工正处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
4. 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