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
处罚金两年的
犯罪者而言,其最大限度可获得的
减刑期限为一年。
若罪犯所受惩罚为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等类型,那么在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关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申请,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
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对确实存在悔过自新或
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裁定予以减刑。
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进行减刑。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