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仲裁申请时,它们会在收到您的申请后的第五天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若判定符合受理条件,则会正式受理该案件,并且会通过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到您本人。
然而,如果他们认为您的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会在同样积极的态度下,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您无法
立案的消息,并详细解释其中的原因。
也就是说,如果仲裁委员决定不受理您的申请,
仲裁程序将无法启动。
只有当仲裁委员认为您的申请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并决定予以受理,仲裁程序才算真正拉开帷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