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倘若发现关于
财产分配方面存在不公情况,感到不满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发起新的法律
诉讼。
当已经步入婚姻围城的人们,在经历了
离婚这一过程之后,倘若发觉其中某位伴侣藏匿了部分财产,另一方有权遵循严谨的
证据收集程序并向法庭提出
申诉。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选择隐藏财产以伤害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人,他们的配偶可以向法院正式提
起诉讼,请求在分配财产时对其予以相应的减少或不予分配,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争取到再次分割财产的机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