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员工,将不再被视为
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其在
劳动法律
法规中所享有的
劳动者主体资格已丧失,与其所服务的雇主之间的
法律关系转变为劳务性质的合作伙伴关系。
因此,这类人群无法向相关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如果他们遭受了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权益受损,仍有权寻求第三方
侵权责任人的民事偿付责任,要求其支付相应的人身
损害赔偿费用。
对雇主而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领取
退休金的员工、尚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但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员工、因企业经营困难而暂时下岗等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员工以及其他类似情况的员工,他们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劳务性质的合作伙伴关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