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得到成功调解的情况下,通常会明确表示出具体的探视时间安排。
而关于如何行使探望这一权利的详细方式以及合适的时间,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共识;
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交由人
民法院进行最终判决裁定。
在行使
探视权时,必须优先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状况,如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干预;
待中止的理由消除之后,应当恢复原先的探望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