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亦被称为见面交往权,乃
离婚之后,不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所享有之一种权益,其内容涵盖未成年子女的探访、沟通、交流、接触以及短暂的共同生活等方面。
此项权益属于父母对于子女的责任与义务范畴之内,当有
抚养权的一方为子女进行探望活动之际,另一方理应积极配合并与其协商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等相关事宜。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