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司法机关为了防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
起诉或审判等
诉讼活动而采取的一项具有限制性和临时性的法律措施。
但是,此种强制手段与个人是否能够保全自身的
公职身份,并无直接关联。
换言之,一个犯罪嫌疑人能否继续担任其原有的公职职务,主要取决于他/她是否因
涉嫌犯罪而被依法追究了
刑事责任。
若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
犯罪行为,并且经过司法程序被判定有罪,那么他/她将无法保留原有公职职位;
反之,倘若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裁定为无罪,或者在
刑事案件中未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那么通常情况下,他/她仍可保住自己的公职职位。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