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此类争议应先由
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如协商无果,则可诉诸于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具体而言,若争议涉及到单位之间的权益纷争,则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而对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可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即当事人在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及其相关权益归属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