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被征收人与征收主体签署了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倘若征收方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征收人有权暂缓搬迁。
2.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被征收人适时寻求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以期获得对方支付
拆迁补偿款的裁决或判决。
3.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征收方未经补偿款项支付程序,擅自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
强拆行为,那么被征收人仍可通过上述两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4.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签订
拆迁补偿协议之后,若
拆迁人未按约支付补偿费用,则不得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拆除。
只有在支付补偿款之后,方可启动拆迁工作。
5. 具体而言,法律规定如下: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向被征收人提供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用
暴力、威胁或者
违法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同时,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须附有
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详细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