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志于启动
人民调解制度的
当事人,其操作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他们有权向各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
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亦具备自行调解的权限;
而当基层人
民法院或公安机关认为某些适宜采用人民调解方式来解决的
纠纷时,有责任在正式受理之前,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最后,调解
民间纠纷事宜,由纠纷双方所在地(单位)或纠纷实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并进行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
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