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裁决程序:
当双方
当事人达成协议并提交书面申请后,案件将交由县级或更高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在此种情况下,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便是申请人所在方,则由其同级政府机构负责裁定
纠纷。
裁决定义的范围涵盖了补偿形式以及涉及到的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与具体位置、搬迁的时间期限、以及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关键要素。
根据法律规定,裁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之内做出。
2.法律
诉讼途径: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他们还可以选择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3.
强制拆迁措施:
若被
拆迁人或
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下达的裁决,在裁决中所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采取相应行动进行搬离的,政府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实施强制拆迁。
该行动通常会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予以
协助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