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贷款方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应该提供
借款合同、收款通知单、欠款催缴单等明确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的文书以及其它相关的
证据来支撑其
诉讼请求。
2.对于持有借款合同、收款通知单、欠款催缴单等债权凭证但未明确记载
债权人身份的
当事人,在提出
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3.如果保
证人向
借款人提供了
连带责任保证,而贷款方只
起诉借款人的话,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不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反之,若贷款方只起诉保证人,则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将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
4.如果保证人向借款人提供了一般
保证,而贷款方只起诉保证人的话,人民法院应当将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
反之,若贷款方只起诉借款人,则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不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5.在借贷双方未就利息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贷款方要求支付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6.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中,如对利息约定不明,贷款方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也将不予支持。
然而,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之外,如果借贷双方对
借贷利息约定不明,贷款方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将会综合考虑
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同时参考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利息。
另外,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那么贷款方向借款人请求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