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分配问题,若其所有权登记于夫妇二人名下,则可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这处房屋的分配将需由夫妇两人共同商议决定。
如若夫妻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并且该房产是由其中一方在
结婚前购置,并以
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而在婚后,夫妇二人又共同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还款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判定该房产归属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那位
当事人所有,而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被认定为登记方的
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