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
离婚案件中的
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
共同债务或是
个人债务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严格区分和界定。
具体来说,如在此期间内的以配偶一方名义所产生的
债务,在正常情况下都应该视为共同债务(除非涉及到非法债务,例如赌博债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
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既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如果配偶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确实属于其个人债务,那么未负债的一方就有权拒绝
债权人提出的还款要求。
这种情况通常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已经明确约定了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另一种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
根据该条款,“夫妻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当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第三人知晓该约定的,应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如果被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借款方无法证明这笔资金曾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还款方有权另行提
起诉讼,要求借款方偿还相应款项。